2022-09-15 16:16:22
對于大多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企業,利用活性炭吸附法處理污染源成為普遍做法。但是很多人卻忽視使用活性炭吸附廢氣處理設施時會出現的活性炭處理工藝設計不規范、企業管理不到位、活性炭更換不及時、運維成本高等實際問題,從而造成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那么活性炭吸附廢氣處理設施到底都有哪些要求和規定呢?今天長春環評小編就來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
7.2.1 VOCs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產品,其使用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無法密閉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房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業:a)調(混合、攪拌等);b)涂裝(噴涂、浸涂、淋涂、輥涂、刷涂、涂布等); c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 d粘結(涂膠、熱壓、復合、貼合等) e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 f干燥(烘千、風干、晾干等);g)清洗(浸洗、噴洗、淋洗、沖洗、擦洗等)。
7.2.2 有機聚合物產品用于制品生產的過程,在混合/混煉 塑煉/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擠出、注射、壓制、壓延、發泡、紡絲等)等作業中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無法密閉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7.3.1企業應建立臺賬,記錄含VOCs原輔材料和含VOCs產品的名稱、使用量、回收量、廢棄量、夫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使用活性炭吸附廢氣處理設施的要求
01.活性炭質量
顆?;钚蕴康馕街怠?00mg/g,比表面積≥850m2/g;蜂窩活性炭橫向抗壓強度應不低于0.9MPa,縱向強度應不低于0.4MPa,碘吸附值≥650mg/g,比表面積≥750m2/g。企業應備好所購活性炭廠家關于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積等相關證明材料。
02.活性炭更換周期
采用一次性顆粒狀活性炭處理VOCs廢氣,年活性炭使用量不應低于VOCs產生量的5倍,即1噸VOCs產生量,需5噸活性炭用于吸附,活性炭更換周期一般不應超過累計運行500小時或3個月,更換周期計算按《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將排污單位活性炭使用更換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通知》有關要求執行。
03.設備風量要求
涉VOCs排放工序應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收集,無法密閉采用局部集氣罩的,應根據廢氣排放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建議按《排風罩的分類和技術條件》(GB/T 16758)規定,設置能有效收集廢氣的集氣罩,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米/秒。
04.企業精細化管理
企業應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運行維護臺賬記錄,主要包括設備運行啟停時間、設備運行參數、耗材消耗(采購量、使用量、裝填量、更換量和更換時間、處置記錄等)及能源消耗(電耗)等。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但建議臺賬記錄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活性炭吸附裝置雖然吸附效率高,操作簡單安全,但活性炭質量很難通過肉眼做出準確判斷,不少企業雖然花費了高價,卻仍在使用低碘值的劣質活性炭,導致廢氣處理不到位,無法做到穩定達標排放。所以長春環評小編建議各位企業負責人要更多的了解活性炭的種類、特點、吸脫附技術、更換周期等專業知識,學會通過外觀、重量、清水試驗等簡單易行的方法快速辨別優劣質活性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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