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2 10:43:42
保護環境每個人和每個企業都是需要做的,同時現在的環保保護都是有規定的, 如果沒有準守規定,其實我們都是需要對此負責的。那么關于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呢?具體的一起和長春環保設備小編了解一下吧!
1)因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違反該義務所造成的損失或導致損失擴大的,受害人有權主張損害賠償。
2)“直接受到損害”的用語旨在對侵權行為人的賠償責任予以合理的限制,但只要受害人的損失與污染環境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受害人就應當是因環境污染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長春環保設備小編提示判斷受害人是不是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案件審理中予以查明,而不應當在案件受理中的審查起訴環節加以判斷。在環境污染致害的損害賠償糾紛中,對于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于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需要注意的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的處理在性質上屬于民事調解行為。環保部門對此作出的處理決定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環保部門所作的賠償處理決定不服,只能以侵權行為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以上就是長春環保設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關于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注意事項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因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同時因環境污染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所以一定要準守相關的規定,誰污染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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