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9 11:20:40
在現在的環境的保護當中,各個環境的保護的條例處理后,后面工作是落實好工作,這樣每人做一點,那么的環境的情況都會越來越好的。那么對于現在的綜合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到底怎么樣呢?具體的一起和長春環保設備小編了解一下吧!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部令第37號),明確了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概念、范圍、主管部門等內容。但筆者認為,這一規章仍然局限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在通過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且穩定運行一定時期后,對其實際產生的環境影響以及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監測和驗證評價,并提出補救方案或者改進措施。只是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的進一步改善,對總量控制制度和達標排放制度的進一步補充。對全面衡量排污者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度,缺少必要的措施和手段,有必要對排污者執行環保法律制度情況實行定期的全面體檢。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實際排污情況與環評文件不相符的情況屢見不鮮。例如,有的煤礦環評要求礦井全部回用水零排放,而實際不排放礦井水就會淹沒采掘工作面,影響生產安全。電石企業環評要求電石爐氣凈化處理回收,但由于高溫高壓和易燃易爆,始終達不到回收效果,直排和“點天燈”現象經常存在。造成此類批建用不符問題的主要責任在排污企業,但環境監管部門也存在審批不嚴的問題,環評機構同樣存在現場調查不細致認真、設計與運行差距大的問題。
如何同時對環境監管部門、被監管對象、第三方連帶責任方(環評機構等)實行全方位監管,還缺乏一項此類的環境法律制度?,F行的環境管理體制中,企業在通過竣工環保設施驗收后,只有核發排污許可證、開展環境風險評估、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管理措施。這些只側重于某一項的環境法律制度,缺乏系統性、全面性。長春環保設備小編了解到,可以把更廣泛意義上的環境影響后評價作為對排污者執行環保法律制度情況進行全面定期體檢的制度。這樣的環境影響后評價制度不同于以前的環境影響后評價,可以說是基于政策制定與執行、環境監管效果、企業環境行為等的綜合評價,是更廣泛意義上的環境影響后評價,既可檢查企業執行環評制度、“三同時”制度、達標排放制度、總量控制制度等落實情況,又能監督環境監測制度、區域流域聯防聯治制度、生態紅線保護制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等執行情況。既監督企業執行環保法律制度情況,又可以通過第三方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監察機構、環境監測站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質量水平進行全面細致的考察評價,還能對環評機構、污染防治設施維護、運營機構和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等第三方機構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進行全面系統的檢驗,形成政府、企業、社會共同治理環境污染的新格局。
這樣的環境影響后評價應分為初期(5年后)、中期(10年后)、遠期(20年后)3個階段。環境保護部門應編制更完善的環境影響后評價技術導則,用以規范后評價的質量與水平。
以上就是長春環保設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關于綜合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何同時對環境監管部門、被監管對象、第三方連帶責任方(環評機構等)實行全方位監管,還缺乏一項此類的環境法律制度,這些都是我們需要不斷的完善的,同時每個企業和個人都需要進行自覺的環境保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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